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国家助学金按照全国资助中心当年下拨的具体金额划分等级下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重点关注对象或一般关注对象,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保留入学资格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退学试读的;
4.评奖学年度受纪律处分的;
5.本人未提出申请的。
第七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下达各学院。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对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下达指标时间根据当年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评选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教育部批复并公告后,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