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办 发表于: 2011-08-23 18:04 点击:597
校教字〔2010〕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通过对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通报,警示学业出现问题且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业预警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对在校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引导和督促。
第四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预警:
(一)修读学分过低,在一个长学期中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课外培养计划和全校公选课程除外)不足18学分(不足15学分予以退学警告),或学期规定课程学分不足75%。
(二)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已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
(三)学生至毕业前一学年开学,修读各类课程所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培养计划除外]学分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35学分及以上,有无法正常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可能的;
(四)毕业前一年仍有全校公共选修课修读的类别和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五)其它可能影响学业完成情形的。
第五条 学业预警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共同负责。
(一)学院应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根据学业预警的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学生进行课程指导、协助选课,帮助预警学生制定选课和重修计划。
(二)学院要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工作,通过与学生沟通,帮助其树立信心、增强学习主动性。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检查各学院开展学业预警的工作情况,并将学业预警工作状况和工作成效作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学业预警工作安排
(一)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各学院教学秘书对学生修读课程及考试成绩进行清理,将达到学业预警条件及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名单、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取得情况提交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指导教师。
(二)开学后第三周,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组织教学秘书、学生指导教师及辅导员实施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对出现本办法第四条中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下达《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必要时向学生家长进行通报。
(三)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学院在开学后第四周将填写的《学业预警学生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其它年级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